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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滨海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2652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妻),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津滨海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中惠熙园广场**号楼**区**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津滨海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