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2652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妻),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津滨海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中惠熙园广场**号楼**区**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津滨海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