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宇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阴市宇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582民初938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华阴市宇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阴市法学研究会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华阴市宇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阴市宇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一份《修井房合同》,原告将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以后,被告要求原告修建井台、井盖、井瓮子,还要求原告用涂料将所建工程粉刷一遍,原告将所有工程干完以后,要求被告按照口头约定给付工程款23000元,被告仅给付6500元,剩余16500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华阴市宇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已按照施工合同履行完合同义务,原告已收到全部工程款182000元,合同中追加涂料部分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已按约定支付原告6500元;二、双方所签订合同是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中明确注明了井台、井盖、井瓮子的做法及尺寸;三、该合同属于包工、包料合同,被告已完全履行合同,原告证据不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无争议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华阴市宇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了《修井房合同》,该合同属于包工包料合同,工程经竣工验收后,被告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182000元,支付约定涂料款65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6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意见如下:
原告***与被告华阴市宇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修井房合同》,属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包工包料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被告验收原告工程后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有原告***的收款条作为凭证;原告在领取被告支付的合同约定全部工程款后,又提出被告支付工程款16500元请求,既无明确计算依据又未与被告决算确认,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被告除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外应再支付原告16500元的事实,原告诉请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依法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华阴市宇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已经交付工程,被告已经结清工程款,原告再次诉请被告支付16500元工程款,证据不足,不能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高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