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腾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2212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津0110民初122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4501元。现申请人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450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