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1870号
原告: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567201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榕洋金城**601-A。
法定代表人: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46674394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树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