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二建集团(山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二建集团山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7民初1956号 原告:中化二建集团山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二段243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有,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才,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化二建集团山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化二建集团山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原告与被告在中化二建集团职工医院大楼施工期间成立的项目部,签订有一份施工机械安拆、使用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内容为:被告使用原告的施工升降机,月使用费11000元/台,原告从2012年5月29日将施工升降机交由被告使用,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部分结算,但截至2016年5月31日,被告累计支付原告使用费47000元,尚欠38505元未支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使用费38505元,利息6039.65元,共计44544.6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义井责任区刑警队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于2016年8月报案,称有一名叫**的男子,冒充其单位员工,私刻被告公司所属二十一分公司承建的中化二建集团职工医院项目部印章,并用该印章签订协议书,该案目前正在侦查阶段。被告还提供有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对”**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 综上所述,因**伪造被告公司印章一案,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已经刑事立案,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民事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化二建集团山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退还原告中化二建集团山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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