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山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02民初6748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山大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498346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大街南段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02MB2857243J。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勘测院)与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建材勘测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材勘测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自然资源局支付建材勘测院项目测绘费708900元,并返还建材勘测院履约保证金150000元;2.依法判令自然资源局支付建材勘测院逾期付款违约金44281.97元(以708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自然资源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6日,双方签署了《菏泽市牡丹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协议书》,自然资源局委托建材勘测院为沙土镇、皇镇、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约179平方公里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6.7平方公里的项目提供测绘服务,合同约定测绘费用单价:所有权为2730元每平方公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64233元每平方公里。在建材勘测院测绘过程中,根据自然资源局要求东城街道办事处打渔店社区、**社区本次无需进行确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变更为沙土镇、皇镇,建材勘测院累计实际测绘面积为22.4平方公里。双方合同约定自然资源局未按要求支付建材勘测院费用的,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建材勘测院支付违约金。建材勘测院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已完成项目的内外业、数据库建设及档案整理等工作,将整理后的档案资料移交至皇镇国土所及沙土镇国土所,并于2020年8月8日向自然资源局移交了所有成果。自然资源局按合同约定应向建材勘测院支付土地所有权测绘费460878.6元,土地使用权测绘费143890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自然资源局仅向建材勘测院支付土地所有权测绘费460878.6元及土地使用权测绘费730000元,剩余土地使用权测绘费708900元仍未支付。另,建材勘测院曾于2013年1月31日向自然资源局缴纳履约保证金150000元。现建材勘测院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义务,且满足付款和退费条件,经建材勘测院多次催要,自然资源局仍未支付。截止到目前为止,自然资源局共计858900元仍未支付建材勘测院。 自然资源局辩称,一、建材勘测院没有完成合同义务,严重违约。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于2012年11月26日与建材勘测院签订一份《牡丹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范围:沙土镇、皇镇、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约179平方公里及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6.7平方公里。合同第二条约定:建材勘测院需要对每一宗土地埋设界址标志,绘制界线走向草图,编制***,生成权属调查表;将登记发证工作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合同第五条约定:2012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权外业调查工作;2013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数据库建设及整合在省厅规定的验收时间前完成。合同第七条约定:项目需要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所有原始资料、过渡成果和最终成果。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完成所有权全部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数据库建设全部完成,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经过上级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常使用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经过上级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支付。截至目前,涉及东城街道办事处工程未施工。其余案涉工程至今未施工完毕,建材勘测院没对每一宗土地埋设界址标志;没有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没有编制***;没有生成权属调查表;没有将登记发证工作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案涉工程一直没有经省级验收。二、建材勘测院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损失。《牡丹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建材勘测院未能按规定时间内完成外业的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的0.1%计算赔偿损失费,未能按规定的日期提交有关成果时,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的0.1%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建材勘测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损失。三、建材勘测院诉求缺少事实依据,自然资源局支付款项已超出合同约定金额和比例,不存在欠付测绘费的情形。结合建材勘测院诉状陈述的事实,自然资源局已支付土地所有权测绘费460878.6元、土地使用权费用730000元。依据《牡丹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协议书》第九条的约定,所有权支付时间:完成所有权全部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数据库建设全部完成,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使用权支付时间:完成使用权全部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数据库建设全部完成,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因建材勘测院至今没有完成全部工程量,也没有完成数据库建设,自然资源局所付款项已超出合同约定比例,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综上,建材勘测院严重违约且未完成合同义务,其诉求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建议依法驳回建材勘测院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然资源局的合法权利。 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建材勘测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判令反诉被告建材勘测院承担合同逾期违约金3500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建材勘测院承担全部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于2012年11月26日与反诉被告建材勘测院签订一份《牡丹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范围:沙土镇、皇镇、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约179平方公里及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6.7平方公里。合同第二条约定:建材勘测院需要对每一宗土地埋设界址标志,绘制界线走向草图,编制***,生成权属调查表;将登记发证工作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合同第五条约定:2012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权外业调查工作;2013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数据库建设及整合在省厅规定的验收时间前完成。合同第七条约定:项目需要经省级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所有原始资料、过渡成果和最终成果。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完成所有权全部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数据库建设全部完成,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经过上级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常使用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经过上级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支付。时至今日案涉工程仍然没有施工完毕,没有经省级验收。建材勘测院没有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另依据《牡丹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建材勘测院未能按规定时间内完成外业的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的0.1%计算赔偿损失费,未能按规定的日期提交有关成果时,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的0.1%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建材勘测院未完整履行合同义务,施工期限严重逾期,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故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维护自然资源局的合法权益。 建材勘测院针对自然资源局的反诉辩称,建材勘测院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其违约金,且自然资源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已经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要求法院进行调整。本案的合同包含所有权和使用权测绘两部分,对于所有权部分,建材勘测院已经按时提交其成果,自然资源局也已支付费用,不存在争议,其他见举证和质证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2日,建材勘测院收到《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第六标段中标人。2012年11月26日,建材勘测院(乙方)与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甲方)签署了《菏泽市牡丹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委托建材勘测院为沙土镇、皇镇、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约179平方公里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6.7平方公里的项目提供测绘服务,合同约定测绘费用单价:所有权为2730元每平方公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64233元每平方公里。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职责分工:调查队伍负责开展地籍调查,对每一宗土地埋设界址标志,绘制界限走向图,编制***,生成权属调查表;负责协助土地权利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登记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负责按要求建设数据库。合同第九条约定:所有权支付时间:完成所有权全部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数据库建设全部完成,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使用权支付时间:乙方完成使用权全部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数据库建设全部完成,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经过上级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常使用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经过上级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支付。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已付款,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未能按规定时间内完成外业的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的0.1%计算赔偿损失费,未能按规定的日期提交有关成果时,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的0.1%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2013年1月31日,菏泽市牡丹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办公室向建材勘测院出具结算票据载明:收款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150000元。2020年7月7日,自然资源局向建材勘测院出具《通知》,为妥善处理牡丹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遗留问题,要求建材勘测院于2020年7月25日之前,将自检合格的资料成果交由监理审查,经核验达到标准要求的,向新中标承担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作业任务的单位进行移交,牡丹区审计机关将根据建材勘测院提交并被新中标单位采用的合格成果核定拨款金额。2020年8月8日,建材勘测院将资料成果汇交,《数据成果汇交凭证》显示沙土镇文楼村(文楼、**、***、***、***)、皇镇乡张屯行政村、**行政村(**、**、**、**、**)未进行地籍调查,汇交详细内容包括:沙土镇、皇镇使用权档案材料、使用权电子数据库成果、地籍图一套、地籍调查表、***、CAD地形图一套、图根控制点成果表一套、项目检查报告一份。建材勘测院提交的地籍图光盘及测绘面积清单显示,其测绘的沙土镇、皇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22.4平方公里。建材勘测院在汇交单位处加***并由其经办人签字,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在监理单位处加***并由其经办人签字,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在委托方经办人处签字。2021年9月24日,自然资源局向牡丹区人民政府提交《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遗留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中载明建材勘测院工作范围为皇镇、沙土镇,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阶段的项目工程款已全部结清,此后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于经费拨款不及时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工作进展及质量不均衡,自然资源局对××镇××街的确权登记工作逐村检查验收,上述镇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亦相应具备了拨款条件,但未予确认拨付工程款。2022年11月1日、11月3日,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人民政府和沙土镇人民政府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其辖区内建材勘测院没有对每一宗土地埋设界址标志;没有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没有编制***,生成权属调查表;没有将登记发证工作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自然资源局主张其曾到现场勘查,建材勘测院没有埋设任何界址界桩,只是简单地地面喷漆。建材勘测院称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埋设界桩或喷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协议书》的合同签订人虽系建材勘测院和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但自然资源局作为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撤销后的继任机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建材勘测院要求自然资源局支付项目测绘费708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应否支持及其金额认定;2.建材勘测院要求自然资源局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的诉请应否支持及其金额认定;3.建材勘测院应否向自然资源局承担违约责任及案涉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一)关于建材勘测院要求自然资源局支付项目测绘费708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应否支持及其金额认定的问题。 建材勘测院与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签署《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综合现有证据,建材勘测院在签订《协议书》后,已经履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自然资源局向牡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请示》显示,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阶段的项目工程款已全部结清,故对于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的履行,应当视为双方无争议。至于该项目的测绘费金额,建材勘测院自认该项目测绘费金额为460878.6元,少于双方《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测绘费488670元(179平方公里×2730元/平方公里),应以建材勘测院自认为准。关于双方产生争议的建材勘测院是否完全履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项目的合同义务,第一,关于建材勘测院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问题,《协议书》中约定2013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实际履行过程中,2020年7月7日自然资源局出具《通知》,载明因该项目遗留问题,现要求建材勘测院于7月25日前将材料移交监理审查,建材勘测院之后按要求移交相关材料,履行时间延迟较久为客观情况。但从2021年9月24日自然资源局向牡丹区人民政府提交《请示》的内容来看,“经费拨款不及时”亦为合同延迟履行的重要因素。第二,关于建材勘测院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1.工作范围:自然资源局向牡丹区人民政府提交《请示》中载明建材勘测院工作范围为皇镇、沙土镇,该内容与建材勘测院陈述相符,且《数据成果汇交凭证》显示沙土镇文楼村(文楼、**、***、***、***)、皇镇乡张屯行政村、**行政村(**、**、**、**、**)未进行地籍调查,故对于建材勘测院的工作范围应以《数据成果汇交凭证》为准。2.埋设界址标志:建材勘测院在庭审中自认是采取合理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埋设界桩或喷漆,但双方合同约定项目内容为“对每一宗土地埋设界址标志”,说明建材勘测院在该方面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3.草图、***、权属调查表:《数据成果汇交凭证》显示,汇交详细内容包括:沙土镇、皇镇使用权档案材料、使用权电子数据库成果mdb格式一套、地籍图一套、地籍调查表、***等各类成果电子版、CAD地形图一套、图根控制点成果表一套、项目检查报告一份,即建材勘测院已将相应数据材料移交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在移交凭证中签字,本院对此予以认可。4.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现建材勘测院只将数据移交,未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客观上减少了《协议书》所约定的建材勘测院应完成工作量。 综合考虑以上几点,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项目方面,建材勘测院虽然按照《协议书》约定提交了《数据成果汇交凭证》显示的档案材料、使用权电子数据库成果、地籍图、地籍调查表、***、CAD地形图、图根控制点成果表、项目检查报告等一系列成果资料,但是一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每一宗土地埋设界址标志,二是未完全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故建材勘测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部测绘费用。综合考虑《协议书》约定、《数据成果汇交凭证》列项、《请示》内容等在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自然资源局应当支付建材勘测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项目测绘费金额的85%,即1222996.32元(〔22.4平方公里×64233元/平方公里〕×85%)。自然资源局已向建材勘测院支付两次测绘费,分别为460878.6元、730000元,其中460878.6元为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项目测绘费,另外支付的730000元应当在上述金额中予以扣减。故自然资源局仍需对剩余的492996.32元(1222996.32元-730000元)测绘费履行支付义务。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合同履行时间延迟较久为客观情况,且建材勘测院交付工作成果较晚,双方始终未经决算,故本院认为延期付款违约金应以492996.3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 (二)关于建材勘测院要求自然资源局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的诉请应否支持及其金额认定问题。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防止建材勘测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现建材勘测院除部分土地未埋设界址标志、未完全履行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义务外,已基本履行合同义务,自然资源局应当对履约保证金进行返还。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自然资源局应返还建材勘测院已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的85%,即127500元(150000元×85%)。 (三)关于建材勘测院应否向自然资源局承担违约责任及案涉合同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自然资源局主张建材勘测院未在2013年11月30日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每天赔偿总价款0.1%的拖期损失费。如前所述,虽然履行时间延迟较久为客观情况,但一是从2020年7月7日自然资源局出具《通知》内容看,该项目存在遗留问题,且该遗留问题并不足以认定系建材勘测院造成;二是从2021年9月24日自然资源局向牡丹区人民政府提交《请示》内容看,“经费拨款不及时”为合同延迟履行的重要因素。即使建材勘测院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也已在减少测绘费金额、减少履约保证金返还金额方面得以体现。自然资源局另外要求建材勘测院支付350万元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履行至此,建材勘测院已基本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已通过交接工作成果、酌减合同价款予以确定,故对自然资源局要求建材勘测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测绘费492996.32元及违约金(以492996.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275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32元,由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562元,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负担92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王媛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