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91民初10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省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镇北桥村19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烜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省新泰市东都镇西都村新都路75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4********。
第三人:**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498346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