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山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284号 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498346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02MEA10139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贤***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贤***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贤***会支付建材公司测绘费本金200000元;2.判令贤***会支付建材公司测绘合同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止);3.判令贤***会支付建材公司测绘合同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4.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770******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建材公司与贤***会签署《测绘合同》,约定建材公司承接贤***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测绘项目。后经双方对账核对,确定测绘费为3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贤***会若未按合同约定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按照未支付测绘费的万分之三向建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建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依约完成测绘项目,*****会在收到测绘成果后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经建材公司多次催要,贤***会于2020年4月29日支付测绘费1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200000元的欠款凭证。贤***会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贤***会未作答辩。 建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测绘合同书、交付记录、债权催收函、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贤***会内部收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贤***会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0日,贤***会(甲方/发包人)与建材公司(乙方/测绘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0810的《测绘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贤文居农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测绘项目;1.4测绘内容:测绘;1.5承接方式:总包。第二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2.1取费依据:根据财建字【2009】17号《测绘生产成本定额》中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2.2取费项目:房产测绘,单价1.00元/平方米;地形图,单价0.13元/平方米;界址点,单价220.00元/点;控制点,单价600.00元/点。结算总价款以实际测绘工作量为准。2.3甲方在乙方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及项目图纸并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一周内向测绘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测绘费用。第三条3.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第四条工程工期:本工程的测绘工作定于2018年8月13日开工,2018年8月29日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测绘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第五条成果提交:提交测绘成果资料三份,甲方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取工本费。第六条违约责任6.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绘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6.4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合格的测绘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实地进场测绘。2018年12月18日,因贤***会未按时支付测绘费,建材公司向其发出《债权催收函》要求贤***会尽快付款,该函确认双方决算金额为300000元。***在《债权催收函》委托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确认,但未加盖贤***会的公章。 2020年4月29日,建材公司派工作人员********会交付测绘报告,***代表贤***会予以接收并在交付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日,贤***会向建材公司银行转账支付100000元,并出具《贤***会内部收款凭证》一份,载明:“欠测绘费20万元”。上述凭证出具后,贤***会未向建材公司支付测绘费。 本院认为,贤***会与建材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建材公司主张于2018年9月29日完成测绘工作,并*****会交付未加盖其公司公章的测绘报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交付记录,建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9日*****会交付测绘报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贤***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于一周内即2020年5月7日前向建材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测绘费用。但截至起诉之日,贤***会仅支付测绘费100000元,尚欠建材公司测绘费20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建材公司要求贤***会支付测绘费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合同2.3条约定“甲方(贤***会)在乙方(建材公司)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及项目图纸并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一周内向测绘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测绘费用”;6.3条约定“甲方(贤***会)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绘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建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贤***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测绘费,应向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本院确定,贤***会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向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超出部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贤***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测绘费200000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夏 珍 书 记 员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284号 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498346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02MEA10139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贤***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贤***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贤***会支付建材公司测绘费本金200000元;2.判令贤***会支付建材公司测绘合同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止);3.判令贤***会支付建材公司测绘合同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4.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770******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建材公司与贤***会签署《测绘合同》,约定建材公司承接贤***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测绘项目。后经双方对账核对,确定测绘费为3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贤***会若未按合同约定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按照未支付测绘费的万分之三向建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建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依约完成测绘项目,*****会在收到测绘成果后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经建材公司多次催要,贤***会于2020年4月29日支付测绘费1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200000元的欠款凭证。贤***会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贤***会未作答辩。 建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测绘合同书、交付记录、债权催收函、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贤***会内部收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贤***会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0日,贤***会(甲方/发包人)与建材公司(乙方/测绘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0810的《测绘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贤文居农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测绘项目;1.4测绘内容:测绘;1.5承接方式:总包。第二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2.1取费依据:根据财建字【2009】17号《测绘生产成本定额》中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2.2取费项目:房产测绘,单价1.00元/平方米;地形图,单价0.13元/平方米;界址点,单价220.00元/点;控制点,单价600.00元/点。结算总价款以实际测绘工作量为准。2.3甲方在乙方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及项目图纸并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一周内向测绘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测绘费用。第三条3.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第四条工程工期:本工程的测绘工作定于2018年8月13日开工,2018年8月29日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测绘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第五条成果提交:提交测绘成果资料三份,甲方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取工本费。第六条违约责任6.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绘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6.4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合格的测绘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实地进场测绘。2018年12月18日,因贤***会未按时支付测绘费,建材公司向其发出《债权催收函》要求贤***会尽快付款,该函确认双方决算金额为300000元。***在《债权催收函》委托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确认,但未加盖贤***会的公章。 2020年4月29日,建材公司派工作人员********会交付测绘报告,***代表贤***会予以接收并在交付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日,贤***会向建材公司银行转账支付100000元,并出具《贤***会内部收款凭证》一份,载明:“欠测绘费20万元”。上述凭证出具后,贤***会未向建材公司支付测绘费。 本院认为,贤***会与建材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建材公司主张于2018年9月29日完成测绘工作,并*****会交付未加盖其公司公章的测绘报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交付记录,建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9日*****会交付测绘报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贤***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于一周内即2020年5月7日前向建材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测绘费用。但截至起诉之日,贤***会仅支付测绘费100000元,尚欠建材公司测绘费20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建材公司要求贤***会支付测绘费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合同2.3条约定“甲方(贤***会)在乙方(建材公司)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及项目图纸并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一周内向测绘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测绘费用”;6.3条约定“甲方(贤***会)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绘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建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贤***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测绘费,应向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本院确定,贤***会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向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超出部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贤***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测绘费200000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夏 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