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初6543号

起诉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新旅城(**)**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29988869A。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李艳(特别授权),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林,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0年11月9日,本院收到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以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以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并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5日,原告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格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城公司”)签订了《教育部“建设绿色校园”攻关项目经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自然优注册品牌HNLED学校照明攻关项目灯具产品在陕西省的经销商,由原告负责经销被告产品在陕西省内教育部建设绿色校园攻关项目产品——学校教室采光照明升级换代产品的宣传、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其中经销合同第四条4.2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三日内向被告公司账户汇款20万元履约保证金,可以全额冲抵前期购货款,以后根据原告的实际销售情况订货。上述经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被告公司支付了200000元。并成立专门销售业务小组,对西安市市教育局以及区县的教育局、学校客户进行多次拜访。对“自然优”品牌LED教室照明灯具产品进行宣传,并在部分学校安装样板间,积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后因西安市教育局在教室安装LED照明灯具还是荧光灯上产生异议,导致经销项目一直没有进展。期间原告多次与市教育局及相关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进行产品宣讲。但最终由于采购预算问题,将每盏LED照明灯1000元左右预算降到荧光灯300多元预算。直接导致LED照明灯无法继续参与本项目,且在2019年12月决定不采购教室LED照明灯具,由各区县学校按照荧光灯预算自行采购荧光灯。因此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已经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也已经根本无法实现。所以原告第一时间将此情况书面告知被告并与被告商议解除上述协议。后经过双方协商后,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协议,并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同意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退还原告支付的20万元保证金。现被告承诺的退款日期已到,但被告却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退还上述保证金,后经过原告的多次催要被告也一直予以推脱。故提起诉讼。2020年11月9日收到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后,因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怀化市工业园区企业孵化基地,不在怀化市鹤城区辖区内,起诉人又未提供本案争议与怀化市鹤城区有实际联系,本院予以释明,告知起诉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现起诉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约定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怀化市鹤城区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亦不能证明怀化市鹤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本案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黄雄剑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