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5335-5337号
原告:林远志,男,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丽,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林远志诉被告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三案被告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案原告林远志撤回对被告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每案,均由原告林远志承担。
审判员 彭玉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