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址华阴市。

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陕058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恢复执行标的178800.00元,经本院执行回案款40400.00元,因另外一个以***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申请参与分配,本案分得案款4040.00元,另一案分得3636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冻结,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82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宏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崔蕊莉

书 记 员 王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