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82执恢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华阴市。
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陕058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恢复执行标的178800.00元,经本院执行回部分案款,本院向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本院(2020)陕0582执恢97号参与分配方案,因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对参与分配方案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582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宏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蕊莉
书 记 员 王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