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82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长安区,系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
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恢复执行标的108802.00元,经本院执行回案款100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冻结,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582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