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65号新旅城(西区)5号楼2**230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第4幢1**25层1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陕010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