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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房屋建筑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百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16215234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房屋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的(2020)赣08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百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16215234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房屋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的(2020)赣08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