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934791877,住所地丰县丰徐公路华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允利。
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7809F,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林宏都。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10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13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