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1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934791877,住所地丰县丰徐公路华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允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7809F,地址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林宏都,该公司总经理。
****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505647.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5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扣留丰县人民政府、丰县交通局、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丰县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欠付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计740000元的工程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上述工程款已被数个案件查封扣留),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王光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