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911***与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291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宏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欣欣路七里沟变电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温成,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龙
书 记 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