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丰县人民、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322执256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丰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26401.74元及**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计算并由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金4677929.63元、逾期支付利息1400831元、**履行债务利息加倍部分198110元、诉讼费52008元,以上共计6328878.68元。丰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案款账户交纳6335656元,其中包含6276870.63元债务本息(不含诉讼费52008元)和本案执行费58785.37元。关于本案执行标的中的诉讼费52008元部分,由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是由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单独负担,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将另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此,丰县人民政府在(2022)苏0322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6276870.63元。 本案已经结案,结案方式:自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