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925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田路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773996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森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园2号仓库办公楼3楼305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872736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