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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925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田路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773996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森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园2号仓库办公楼3楼305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872736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