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310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万**,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抒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4元,减半收取4192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7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