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310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万**,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抒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4元,减半收取4192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7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