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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花山区翼翔钢材经营中心、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翼翔钢材经营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北庄**。 经营者:***,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山雨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山雨山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森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台商科技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翼翔钢材经营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森丰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翼翔钢材经营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