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31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森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