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丰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31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森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丰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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