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火电工程公司

西安火电工程公司与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1545号
原告:西安火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驰,男,回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常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青龙小区都市远景1幢107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火电工程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被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青龙小区都市远景1幢10707室,属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郝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