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火电工程公司

西安火电工程公司与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西立民终字第00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常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火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青龙小区都市远景1幢107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火电工程公司、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1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4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