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B塔3710(部位:自编之二)、3711、3712(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7729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信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94382022A。
法定代表人:**梁。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信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21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376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还款义务。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836256.52元(不足额),扣除本案执行费9399元后,剩余执行款826857.52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期间,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并开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2020年8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暂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明,经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21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潘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