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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州信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执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B塔3710(部位:自编之二)、3711、3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7729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信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94382022A。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信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榕仲裁2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981280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2020年6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州信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AG××××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 期间,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7月8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2020年8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暂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福州信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2020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2020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因被执行人福州信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故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到期债权。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到期债权,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发函告知其单位并无该笔到期债权。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电话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明,经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2019)榕仲裁2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林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