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9426 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樊川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220961137H。
法定代表人:成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任奥迪,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吉元小区建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586968050H。
法定代表人:罗中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 阳
二〇二〇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康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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