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220961137H。
法定代表人:成旭,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04。
法定代表人:章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71982543G。
法定代表人:孟宪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桂艳,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复,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建筑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被上诉人华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及屈勇、被上诉人八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宫晓婷及郭昊、被上诉人华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桂艳及张彦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驳回上诉人诉请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3元退还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葆
审判员 王 磊
二◯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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