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3547号
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小平。
委托代理人魏广玉、孟彩红,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旭。
被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8523元,减半收取4261.5元,由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国栋
二0二一 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成政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