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596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成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健、任奥迪,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中伟。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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