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达周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803号
原告***达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达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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