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19765号之一
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中美**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西安交大科技园C座1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美**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4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