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10994号之二
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长野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318号佳海工业园第B14幢4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诉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7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