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8816号之一
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536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尧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七里乡七毛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83EN2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尧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93.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