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达安基、西安中美某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19765号之一 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中美**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西安交大科技园C座1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美**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4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