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118执恢41号
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陕0118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给付剩余工程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46元;2、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639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私下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给付了案件款共计1017946元。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关于本案执行费36390元,被执行人***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予以减免,经审查,本院准予被执行人***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减交执行费6390元。现被执行人***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了该6390元。
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8执恢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月30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