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90号
原告:启源(陕西)领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6929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鄂邑区***路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733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源(陕西)领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源(陕西)领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源(陕西)领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源(陕西)领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1元,减半收取4900.5元,由原告启源(陕西)领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