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和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9号
原告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和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蓝田县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是法律关系是蓝田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办理与蓝田县人民法院关联较大,蓝田法院不宜行使本案的管辖权,故为妥善处理该案件,应将本案指定到其他法院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蓝田法院经审查认为,蓝田法院拥有该案件的管辖权,但由于涉案标的物是蓝田县法院在建的审判法庭综合楼,本案处理和蓝田法院具有利害关系,蓝田法院不宜行使本案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张 鸿 审判员赵 兆
法官助理 张雪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