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支文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