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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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974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双***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20号成品仓库综合楼第七层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1720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于2022年8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收到缴费通知后,并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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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友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