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464号
原告:广西友诚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3号2栋1**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BT2924。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20号成品仓库综合楼第七层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1720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友诚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友诚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友诚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广西友诚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