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6民初592号
原告(反诉被告):***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上海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1455888X。
法定代表人:苏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20号成品仓库综合楼第七层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1720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反诉原告广***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起诉及反诉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的起诉,准许被告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本诉原告***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