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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6民初592号 原告(反诉被告):***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上海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1455888X。 法定代表人:苏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20号成品仓库综合楼第七层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1720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反诉原告广***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起诉及反诉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的起诉,准许被告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本诉原告***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