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财保65号
申请人:***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相新,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20号成品仓库综合楼第七层70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泰安***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汉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