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6770号之一
原告:**,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67号B座09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