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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6770号之一 原告:**,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67号B座09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