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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6770号 原告:**,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67号B座09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服务费用9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景观设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设计费用90,000元。约定达成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设计服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但被告拒绝支付相应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所在地法院。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属于专属管辖。项目地址在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人作为义务人,其主要义务为交付设计成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负有交付设计成果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壹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