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恢12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沛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高备,村主任。
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2民初329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苏0322民初329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