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90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某某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22民初3290号 原告: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书香名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房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沛县***房村/div>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村村支书,住沛县。 原告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沛县***房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304890元并支付违约金96978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太阳能路灯,其中7米双板太阳能路灯40盏,单价3690元,6.4米单板太阳能路灯100盏,单价3198元,该两项合计金额467400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的60%,余款分二年内付清。供需一方违约,按合同造价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太阳能路灯并完成路灯安装。安装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增加了五盏太阳能路灯,单价3198元,增加的五盏太阳能路灯总价15990元。另外原告为被告维修路灯产生维修费1500元。2016年11月18日,被告对上述太阳能路灯进行了验收,但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80000元合同款,余款至今未付。 沛县***房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欠付原告304890元货款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对于货款本金可以分期支付,按照每年5万元,分6年付清。 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作为证据,被告沛县***房村村民委员会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7米双板太阳能路灯40盏,单价3690元,6.4米单板太阳能路灯100盏,单价3198元,该两项合计金额467400元,后增加5盏路灯单价3198元,总计15990元,路灯价值合计483390元。安装过程中另产生维修费1500元,合同总价款共计484890元。双方约定2016年11月10日将合同标的交付至***房村,付款方式为:2016年11月18日验收合格付60%,余款二年内付清。供需一方违约,按合同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所有路灯并安装到位,被告仅支付货款18万元,余款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原告提供涉案标的并安装到位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48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2016年11月18日)付工程总价的60%,余款分二年内付清,即被告应于2016年11月18日支付货款的60%,计290934元(484890元×60%),于2018年11月18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93956元。被告未及时支付第一笔货款,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供需一方违约,按合同造价的20%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为96978元,依照被告欠付货款的金额、时间,原告主张的违约金96978元不超过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沛县***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肥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04890元,支付违约金96978元,合计4018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8元,减半收取为3664元,保全费2530元,合计6194元,由被告沛县***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燕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