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2953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2142829G。
法定代表人:谢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莲,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何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暂缺)。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XX沟。
负责人:高延明,该组组长。
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何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偿还申请执行人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0459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0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何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
承担案件受理费11388元及执行费14445元;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双方正在私下和解,申请人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295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森 虎
审 判 员 王 涛
审 判 员 淮 文 杰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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