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谢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何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何家沟村小张沟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暂缺)。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何家沟村小张沟村民小组,
负责人:高延明,该组组长。
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何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何家沟村小张沟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2年7月11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不正确,无法进行查询财产,本院告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正确的身份信息,但一直都未向本院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十六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帅帅